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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0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苗抚恤金分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9-4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曾用,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苗,女,193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王苗抚恤金分配、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苗已按照本院(2008)汝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汝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