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0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苗抚恤金分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9-4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曾用,女,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苗,女,193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王苗抚恤金分配、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苗已按照本院(2008)汝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汝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