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23-1号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蒋昌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英卫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海燕,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所属阳琴岛项目部人员陈家上涉嫌犯罪,且陈家上的犯罪影响本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奚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