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执裁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覃安锋,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百中执裁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长湖路**号金湖富地广场****号。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教育路***号。被执行人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区铝产业园区4号路。被执行人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铝产业园主干大道。被执行人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城龙路浪琴嘉苑一期住宅小区*幢*层。被执行人覃安锋。被执行人���瑜。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覃安锋、张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南仲裁字第(2015)第0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覃安锋、张瑜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百中执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绍勇审判员 牙黎明审判员 黄爽利二〇一五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班臻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