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李捷、张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英,李婕,张瑞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英,女,汉族,1960年11月9日出生,延边龙兴集团公司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婕,女,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瑞,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延吉机场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再审申请人张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李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秀英于2015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张秀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雪田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