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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姬忠帅与张金锁、张桂敏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忠帅,张金锁,张桂敏,山东莘县明星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758-1号原告姬忠帅,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金锁,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莘县。被告张桂敏,女,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告山东莘县明星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忠帅诉被告张金锁、张桂敏、山东莘县明星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金锁、张桂敏、山东莘县明星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由案外人高桂芬提供其所有的聊古字第0107000122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付新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原告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