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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华与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杨丽华,女,1956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佳春,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杨丽华与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杨丽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丽华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杨丽华。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