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霞与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霞,迟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林霞,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42923198408242625,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南街。被告迟建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504020030,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中街7组N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霞诉被告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