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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与李保印、朱辉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保印,朱辉荣,徐龙强,丁代国,朱希坤,李保科,李保魁,李保举,李保元,李保立,李保玉,徐兴芳,徐龙山,徐龙印,徐长波,徐长亮,徐兴峰,徐福启,殷新新,徐龙于,徐长振,李丽,李连国,徐长裕,徐兴海,徐光会,蒋素平,徐长猛,徐长进,范凤菊,徐兴波,徐兴太,徐长会,徐福保,徐福勇,刘隆勇,徐兴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548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汝亮,支行行长。被告:李保印,职业农民。被告:朱辉荣,职业农民。被告:徐龙强,职业农民。被告:丁代国,职业农民。被告:朱希坤,职业农民。被告:李保科,职业农民。被告:李保魁,职业农民。被告:李保举,职业农民。被告:李保元,职业农民。被告:李保立,职业农民。被告:李保玉,职业农民。被告:徐兴芳,职业农民。被告:徐龙山,职业农民。被告:徐龙印,职业农民。被告:徐长波,职业农民。被告:徐长亮,职业农民。被告:徐兴峰,职业农民。被告:徐福启,职业农民。被告:殷新新,职业农民。被告:徐龙于,职业农民。被告:徐长振,职业农民。被告:李丽,职业农民。被告:李连国,职业农民。被告:徐长裕,职业农民。被告:徐兴海,职业农民。被告:徐光会,职业农民。被告:蒋素平,职业农民。被告:徐长猛,职业农民。被告:徐长进,职业农民。被告:范凤菊,职业农民。被告:徐兴波,职业农民。被告:徐兴太,职业农民。被告:徐长会,职业农民。被告:徐福保,职业农民。被告:徐福勇,职业农民。被告:刘隆勇,职业农民。被告:徐兴刚,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诉被告李保印、朱辉荣、徐龙强、丁代国、朱希坤、李保科、李保魁、李保举、李保元、李保立、李保玉、徐兴芳、徐龙山、徐龙印、徐长波、徐长亮、徐兴峰、徐福启、殷新新、徐龙于、徐长振、李丽、李连国、徐长裕、徐兴海、徐光会、蒋素平、徐长猛、徐长进、范凤菊、徐兴波、徐兴太、徐长会、徐福保、徐福勇、刘隆勇、徐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保印、朱辉荣、徐龙强、丁代国、朱希坤、李保科、李保魁、李保举、李保元、李保立、李保玉、徐兴芳、徐龙山、徐龙印、徐长波、徐长亮、徐兴峰、徐福启、殷新新、徐龙于、徐长振、李丽、李连国、徐长裕、徐兴海、徐光会、蒋素平、徐长猛、徐长进、范凤菊、徐兴波、徐兴太、徐长会、徐福保、徐福勇、刘隆勇、徐兴刚银行存款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保印、朱辉荣、徐龙强、丁代国、朱希坤、李保科、李保魁、李保举、李保元、李保立、李保玉、徐兴芳、徐龙山、徐龙印、徐长波、徐长亮、徐兴峰、徐福启、殷新新、徐龙于、徐长振、李丽、李连国、徐长裕、徐兴海、徐光会、蒋素平、徐长猛、徐长进、范凤菊、徐兴波、徐兴太、徐长会、徐福保、徐福勇、刘隆勇、徐兴刚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