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少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新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顾爱明,男。被执行人蔡少亚。申请执行人顾爱明与被执行人蔡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作出(2013)亭新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蔡少亚差欠原告顾爱明12万元,于2013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5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蔡少亚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爱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顾爱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少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亭新执字第0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斌审判员 顾 祥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