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4号原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4-6层。法定代表人陆正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强,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100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伙牌工业园的1#厂房、轮班房(11层)及其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1000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告襄阳市重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伙牌工业园的1#厂房、轮班房(11层)及其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