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利学,孔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窦利学(曾用名窦立晓),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2227196709194615,住邢台市任县天口乡东刘村1号。被申请人孔小美,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2227198508154229住邢台市任县辛店镇象郭庄村。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任民保字第10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窦利学申请撤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孔小美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担保人张方平提供担保的位于任县东方花园东区13号楼3单元401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