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贾永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祥,贾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贾永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贾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永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