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其养,黄永英与蒋文杰,郭道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刘一辰,阮七妹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其养,黄永英,蒋文杰,郭道如,彭国雄,阮七妹,刘一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谢永林,谭月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其养,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永英,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嘉洁,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文杰,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道如,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国雄,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阮七妹(英文名NGUYENTHIBAY),女,越南籍人,1977年4月15日出生,暂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一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晶,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刘一辰。委托代理人:李晶,身份情况同上。一审被告:谢永林,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被告:谭月香,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再审申请人黄其养、黄永英因与被申请人蒋文杰、郭道如、彭国雄、阮七妹、刘一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及一审被告谢永林、谭月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其养、黄永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根据检测中心的结论,而非黄其养、黄永英的行为促成,黄其养、黄永英的角色仅仅是充当介绍人,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黄其养、黄永英与实际货主互不认识,在交易过程中也是被蒙骗的一方。原审法院对“促成买方达成购买意见”这一事实的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仅仅以是黄其养、黄永英的行为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判决黄其养、黄永英应对返还货款及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黄其养、黄永英在本案中充当的是中介角色,也就是与买方或卖方之间属居间合同关系,并没有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也没有干扰鉴定过程,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在交易流程中,黄其养、黄永英已尽了中介方的责任,事后仅收取16800元的中介费用,原审判决认为黄其养、黄永英需要承担全部货款及赔偿款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对黄其养、黄永英的极大不公平,也完全违背常理和法理,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蒋文杰、郭道如提交意见称:阮七妹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有谢永林、彭国雄、黄其养、黄永英等人的配合与帮助,还有李鼎检测的过错,才会有蒋文杰、郭道如被欺诈的事实。黄其养、黄永英将一堆废石说成是钨精矿引诱蒋文杰、郭道如购买,难逃参与欺诈干系,其配合与帮助阮七妹实施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黄其养、黄永英将废石说成是钨精矿,也即是典型的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一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提交意见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与蒋文杰及黄其养、黄永英等都不存在买卖关系,只与蒋文杰有检测服务关系。在检测委托单中已明确注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与委托方的责任关系,即化验结果只对来样负责,化验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依据,也不参与客户双方在销售合同中任何交易。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测试结果与公安部门在阮七妹身上搜查的样品和蒋文杰确认签名的保留样,最终送广东省物料检测中心的测试结果基本一致。故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李鼎精美金属检测中心的检测仅对客户提供的样品负责,并不对其交易的几十吨货物负责,而且样品的测试结果也并无明显偏差。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阮七妹出于欺诈的故意,在谢永林、彭国雄、黄其养、黄永英等人的帮助下,使蒋文杰、郭道如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钨矿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348800元。该合同关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应属无效。依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本案情况,认定系阮七妹、谢永林、彭国雄、黄其养、黄永英的共同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判决谢永林、彭国雄、黄其养、黄永英对阮七妹向蒋文杰、郭道如返还货款及支付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黄其养、黄永英在原审中,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并没有提出上诉,现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也未提交可以支持其主张的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其养、黄永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其养、黄永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