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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李建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华,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连福,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辉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李建辉。审判长孙海双代理审判员赵阳代理审判员李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