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寻甸伟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宣威市云翔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甸伟博商贸有限公司,宣威市云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寻甸伟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利,经理。被执行人宣威市云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冈,经理。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宣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南路(中天嘉园一期)XX幢XX层XX号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曲靖市麒麟南路(中天嘉园一期)XX幢XX层XX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陈子阳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