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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昊、毛旭斌与毛旭斌、郭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毛旭斌,郭建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704号原告:吴昊。委托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旭斌。被告:郭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与被告毛旭斌、郭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昊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