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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强清俊、赵凤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清俊,赵凤江,辛凤春,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北永和上城A-A-R5。被告强清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赵凤江(赵铁锁),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辛凤春,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百祥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辛凤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桥县融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凤江、辛凤春、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凤江、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凤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在公安机关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报案,本案的审理应等待刑事审理结果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因所涉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果,依法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尚 桢助理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