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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小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小江,农民。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小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宋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宋小江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小区96号别墅处,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而进入该别墅的地下室内,窃得王某、张某放在该别墅地下室内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和天下牌香烟1条。2015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宋小江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河花园小区96号别墅处,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而进入该别墅二楼卧室内,窃得王某、张某放在该别墅二楼卧室衣柜内折合人民币12200.06元的1845欧元、折合人民币647.35元的10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81.79元的230港币、折合约人民币25元的50南非兰特币、折合人民币12.25元的2美元、人民币10元。王某收到家中监控设备发送的短信后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接警后即赶至现场,被告人宋小江发现该别墅外面有人即躲藏到该别墅地下室储物间并将上述纸币藏于该别墅地下室储物间的一纸箱内,后被告人宋小江在该别墅地下室储物间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凌晨,被告人宋小江带领象山县公安局民警至上述藏匿地点找回了上述纸币并归还给王某、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小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清点记录、象山县公安登记保存清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查询、货币汇率查询、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小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小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宋小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宋小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违法所得并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宋小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小江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继续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宋小江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赖越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翁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