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毕东杰与包晓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毕东杰,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包晓博,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毕东杰申请执行包晓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毕东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晓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包晓博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