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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竹斋与籍连苏、王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坤,张竹斋,王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籍连苏。委托代理人崔臣堂。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涛,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臣堂。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椿潮(曾用名王倩倩),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南大路24号。委托代理人崔臣堂。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鑫坤。法定代理人籍连苏,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鑫坤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崔臣堂。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竹斋。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小女。上诉人籍连苏、王锦涛、王椿潮、王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致使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