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世云、张勤线与陈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云,张勤线,陈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世云,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勤线,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卫,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卫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红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