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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五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五初字第158号原告杨润朋,女,1985年2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正科,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朋诉被告张正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润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朋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建科陪审员 : 李 婷陪审员 :仝金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