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五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五初字第158号原告杨润朋,女,1985年2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正科,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朋诉被告张正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润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朋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建科陪审员 : 李 婷陪审员 :仝金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