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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海艳与遵化市天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艳,遵化市天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刘海艳,居民。被告:遵化市天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利,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艳与被告遵化市天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艳撤回对被告遵化市天一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刘海艳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