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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发诉被告涂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发,涂光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李启发,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宜州区杨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光兵,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启发诉被告涂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启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遗宝和被告涂光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李启发诉称:我从事煤渣经营销售业务多年。2009年3月10日,我与涂光兵达成煤渣供需书面协议,由我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09年年底向涂光兵承包的窑厂供应煤渣。我依据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年终结算,涂光兵仍欠煤渣款261100元。该欠款经我多次催讨,涂光兵以各种理由拖延。2014年5月31日涂光兵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口头承诺年底前付清欠款。逾期后,我向涂光兵催要上述欠款,涂光兵仍拖延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涂光兵立即支付欠款261100元,并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涂光兵承担本案诉讼费。涂光兵在庭审中辩称:起诉属实,但现在无偿还能力。李启发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如下:1、李启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启发的主体资格。2、承包合同书及欠条。证明李启发和涂光兵之间欠款的事实。涂光兵对李启发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涂光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李启发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其拟证事实,且涂光兵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启发从事煤渣经营销售生意。2009年3月10日涂光兵与李启发签订了一份“当涂县青山窑厂制砖分厂空心砖车间内外燃料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李启发在2009年度内向涂光兵的青山窑厂空心砖车间供应内外燃料。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因客观原因未能继续履行。为此双方进行结算,涂光兵欠李启发货款261100元。2014年5月31日,涂光兵向李启发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李启发二〇〇九年煤渣款贰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正(¥261100.00元)此据欠款人:涂光兵2014.5.31号”,并口头约定年底前付清。期至后,涂光兵至今未还欠款,李启发遂涉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现行利率表规定,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0%。本院认为:李启发与涂光兵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现李启发起诉要求涂光兵归还欠款2611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年底前,而欠条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定,还款期限应为2014年12月31日,故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超过六个月且未到一年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0%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启发货款2611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被告涂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