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98号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七里甸。法定代表人许林海,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法定代表人杨华,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溧水县苏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