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施宏琳与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宏琳,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施宏琳,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4074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宏琳与被执行人天津豪世盛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