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正洋与陈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洋,陈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张正洋。委托代理人严红涛、王金涛,江苏苏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马吉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翔、杨加忠,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路救办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洋诉被告陈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正洋负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