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梁从云与赵学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从云,赵学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梁从云,男,汉族,1980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邱玉洪,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开,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邓晓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从云诉被告赵学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219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梁从云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