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郝军红与刘振、高敬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红,刘振,高敬敬,郝信生,赵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郝军红。被执行人:刘振。被执行人:高敬敬。被执行人:郝信生。被执行人:赵红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