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彦玲与河北赵州利民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玲,河北赵州利民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康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玲。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石家庄赵县城东一公司。被执行人李英仁。被执行人冯辉霞。被执行人康素英。申请执行人王彦玲与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康素英债权公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5)冀石国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陈利彬与康素英系夫妻,双方所欠之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备案在被执行人康素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79号尊园小区033栋地下车库1180号。查封备案在被执行人康素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79号尊园小区033栋地下车库1280号。三、查封备案在被执行人康素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5号商业办公楼0709号。查封康素英配偶陈利彬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79号尊园小区12-1-501号(房产证号13××30)。五、查封康素英配偶陈利彬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南街2号2-1-101号(房产证号23××40)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