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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胜开与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开,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开,男。被执行人黄保才,男。被执行人罗仟兰,女。被执行人范俊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胜开与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应向申请人黄胜开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000元,合计6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及申请执行费83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黄胜开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保才、罗仟兰、范俊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英审判员  袁伟珍审判员  张 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