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志英与被执行人仇红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仇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城办事处东留村中巷87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火车站铁路家属院。被执行人仇红波,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北城办事处东留村中巷87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东留村鑫泽源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仇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梁建军执行员 张运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