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志X李洪XX与被执行人朱XX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李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28-1号申请执行人袁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码:3XXXXXX。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袁XX、李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2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朱XX价值人民币205438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朱XX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债务已履行。本院认为,原有的查封、扣划措施已达到执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XX价值人民币205438元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卓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