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小观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湘家荡饭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观,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湘家荡饭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9号原告:朱小观。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湘家荡饭店。负责人: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观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湘家荡饭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实际经营者庭外达成和解向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