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宁明辉与戴淑嫩、王思俭、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明辉,戴淑嫩,王思俭,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宁明辉,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刘荣辉、吴萍达(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淑嫩,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思俭,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爱华,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明辉与被告戴淑嫩、王思俭、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明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思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明辉以暂查无被告戴淑嫩与被告王思俭婚姻关系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思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明辉撤回对被告王思俭的起诉。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俊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