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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贾新华、钱林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贾新华,钱林妹,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贾新华。被执行人钱林妹。被执行人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贾新华、钱林妹、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新华、钱林妹、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新华、钱林妹、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贾新华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627号佳源中心广场11幢1901室房产(预登记号:桐房预桐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