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廖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廖直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李洪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直雄,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伟诉被告廖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洪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伟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李洪伟已预交116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