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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福锁与门根乌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锁,门根乌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马福锁,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门根乌拉,成年人,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锁与被告门根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门根乌拉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锁撤回对被告门根乌拉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