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福锁与门根乌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锁,门根乌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马福锁,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门根乌拉,成年人,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锁与被告门根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门根乌拉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锁撤回对被告门根乌拉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