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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高尚辉与刁立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辉,刁立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4号原告高尚辉,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刁立民,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尚辉与被告刁立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尚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尚辉负担。审判员  于凤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