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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2818号原告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洁。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昊,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太乙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超,所长。委托代理人郑素洁,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力明,北京市鑫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聚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