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欧小兰与欧淑芳、杨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小兰,欧淑芳,杨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小兰。委托代理人王志坚,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淑芳。原审被告杨小武。上诉人欧小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飞,代理审判员张海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杨小武所借款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欧淑芳的起诉。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