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1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献军人民陪审员 许素红人民陪审员 刘其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