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晶、汪瑞芹等与杨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剑,李晶,汪瑞芹,邓华,汤亚敏,张永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晶,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瑞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亚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红。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杨剑因与被上诉人李晶、汪瑞芹、邓华、汤亚敏、张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霞,被上诉人李晶等五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红艳代理审判员 邱 泉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