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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军、党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海军,党素华,陈秋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号。企业代码60112605—5。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信贷员。被告:胡海军。被告:党素华。被告:陈秋利。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军、党素华、陈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会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被告陈秋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海军、党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借款人胡海军于2012年4月17日在深河信用社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为养鸡,利率执行月息10.529167‰,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6日,担保人陈秋利。被告胡海军与党素华系夫妻关系,此笔贷款为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合同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海军、党素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23.28元(至2015年4月30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秋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海军、党素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被告陈秋利辩称,对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胡海军以陈秋利为保证人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原告与被告胡海军、陈秋利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胡海军发放了借款50000元;3、户口本。证明胡海军与党素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秋利经对上述证据质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已当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胡海军与党素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深河信用社与胡海军、陈秋利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海军从该社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鸡,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利率为月息10.529167‰,逾期还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陈秋利为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该社向胡海军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为12023.28元),未能偿还。本院认为,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军、陈秋利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笔贷款是胡海军与党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共同偿还,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秋利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军、党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为12023.28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0.529167‰加收50%计算)。二、被告陈秋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秋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胡海军、党素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邸会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梓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