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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调确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裘卫东、徐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裘卫东,徐励,朱秋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594号申请人:裘卫东。申请人:徐励。申请人:朱秋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煜。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裘卫东和申请人徐励、朱秋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裘卫东和申请人徐励、朱秋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裘卫东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徐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801.38元,申请人裘卫东自愿补偿申请人徐励其他损失7500元,申请人裘卫东已支付申请人徐励损失10000元。经扣减,申请人裘卫东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徐励损失合计26301.38元。申请人朱秋婧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徐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无责损失共计2240.15元。申请人裘卫东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朱秋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95元(款已付清)。上述款项于2015年9月11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