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淮阳县。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