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月琴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49号罪犯杨月琴,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月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月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月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月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月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月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