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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诉被告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上街4号。负责人陈丽娇,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龙为飞,汉族。被告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07号、109号、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与被告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上合广告图文制作部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