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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晓芳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小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李晓芳,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坞城路师范街36号。法定代表人袁慧欣,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芳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卢敬丽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