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扶绥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扶绥翰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翰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渠黎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严友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吉,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广西宁明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以广西宁明德昌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宁明县县城工业园区的所有财产(133064.8㎡土地使用权、一栋2532㎡住宅楼、一栋1351.58㎡办公楼、九间共18723.04㎡生产车间和一条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进行整体拍卖,成交价4464万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拍卖所得款现已处置(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崇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峰审判员 罗延文审判员 何健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发熙 来源: